科彰木皮建材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台北市因為人口、建築物過度集中,這一波高溫,台北市屢屢氣溫創新高,今天(十號)接近正午,高溫還出現三十八點三度高溫,正因為熱島效應,水泥建築熱傳導率高,導致台北市夏季高溫,比其他縣市熱,為了因應越來越嚴重的「熱島效應」影響,台北市副市長陳雄文說,北市府積極推動綠建築,盡可能靠綠建材、建築通風,減少空調使用,另外北市府也推動節能減碳,逐漸減緩「熱島效應」。
台北市因為盆地地形,加上人口密集、水泥高樓建築物過度集中,導致夏日氣溫屢創新高,再度創下了三十八點三度的新高紀錄,由於「熱島效應」,台北市建築高樓多,熱傳導率高,加上台北市汽機車輛也多,空氣污染嚴重,面對熱島效應,一波波的高溫,不禁思考都市過度開發,如何因應?台北市副市長陳雄文說,為了因應熱島效應越來越嚴重,北市府除了政府機關的新建建築,必須符合綠建築,也積極鼓勵民間企業推動綠建築,利用綠建材、建築通風設計,減少空調使用、及環境破壞。
副市長陳雄文說,甚至北市府也在二零一零年,已經推動「工商節能減碳自治條例」,不僅要求工商企業室內冷氣控制在26度C以上,也推動節水獎勵,都是希望透過節能減碳,降低都市溫度,減少熱島效應影響。
陳雄文說,減緩熱島效應影響,儘管無法有立即的立竿見影作法,不過可以透過持續推動綠建築、節能減碳,減少環境破壞。

綠建材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
一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推動採用健康、再生、生態、
高性能之綠建材,建立舒適、健康、環保之居住環境,特訂定本要
點。
二、廠商申請使用綠建材標章應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 申請廠商以同一生產機構為一申請案,申請綠建材標章之產品因
其生產廠所在地區不同者,應依生產廠別分別提出申請。
(二) 申請日前一年內,未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連續處罰、停工、停
業、勒令歇業、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。
(三) 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該產品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三、本所得委託公益法人(以下簡稱執行單位)辦理下列事項:
(一) 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,並提供准駁之建議。
(二) 辦理綠建材標章之契約書簽訂事項。
(三) 綠建材標章使用管理事項。
(四) 綠建材標章使用證書之補發、換發。
(五) 申請綠建材標章之諮詢服務。
(六) 有關綠建材標章評定制度研修事項。
(七) 受理自薦提案之審查。
四、執行單位應組成綠建材標章審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,下設生
態、健康、高性能、再生等四類委員會,辦理綠建材標章之審查,其
設置要點由執行單位擬訂,報本所核定。
五、本要點適用之產品項目,由執行單位擬訂,報本所核定後公告之。
六、申請綠建材標章,應符合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,經綠建材標章分類委
員會審查通過,並報本所核定後,發給綠建材標章。
前項評定基準,由執行單位擬訂,報本所核定。
七、執行單位於受理綠建材標章申請案件後,應於三十個日曆天內審查完
竣,提出准駁建議,並報本所核定。
前項審查時間不含標章申請人補正資料或修改圖說之作業時間。
審查作業中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,執行單位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一個
月內補正,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者,逕為退回。申請人如因特殊情
形未能於一個月內完成補正時,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
延,展延以一次為限,最長為一個月。展延期間不列入審查時間。
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中華民國999456年1381月2709日建建研研環環字字第第00090599946300000000000041253777509317921號號函函修修訂正正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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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綠建材標章申請使用須知,由執行單位擬訂,報本所核定。
九、執行單位辦理審查作業,如有必要,得邀專家、學者、相關機構會同
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。
十、綠建材標章證書應分別記載申請廠商、申請人、廠商地址、產品名
稱、產品型號、有效期限、合格項目及試驗項目。
十一、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二年,並記載於綠建材標章證書。獲發標章
之案件,申請人為延續原評定內容之有效期限,應由原申請人於有
效期限屆滿日前二至四個月申請繼續使用。
十二、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修正,至遲於實施前六個月公告。
十三、綠建材標章證書所載資料如有變更,應向執行單位申請換發。
十四、標章申請之生產機構,如有遷址、組織及設備等重大變更者,均需
向執行單位報備。下列情況之一者,視為遷址、組織及設備等重大
變更:
(一) 生產廠址遷移(因戶籍重劃之變更不屬在內)。
(二) 生產機構名稱及負責人變更。
(三) 生產設備更新或改裝、添加及減少。
前項情況由執行單位判定是否需重新辦理審查程序。
十五、綠建材標章遺失或毀損時,標章申請人應敘明事由並加具證明,向
執行單位申請補發。
十六、執行單位對使用綠建材標章之廠商,得不定期實施抽查,抽查結果
若不符規定者,執行單位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。如未改善或改善仍
不符合評定規定者,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人終止契約及標章之使
用,並報本所核備後公告之。
十七、執行單位於受理評定過程中對申請人所提之文件圖說及測試證明負
有保守秘密之責。
十八、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材標章者,本所除依本要點辦理公告外,並得
依法訴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十九、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綠建材標章之申請、准駁情形及訂約之標章申
請人名稱、抽查等事項,彙報本所備查。
二十、綠建材標章之圖示如下:
前項圖示之圖樣尺度及標示方式,由本所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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